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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石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二部刑诉〔2020〕Z396号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1324198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广东省惠州市龙门县**镇**路**号。2006年1月12日因犯盗窃罪广东省增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6年7月15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5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衡南县**镇**村**号。2013年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6月23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25日3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人民医院旁阳光豪华公寓一楼,盗去被害人邝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2019年10月21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昌平大街友谊巷横一巷9号,盗去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2019年11月18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一名男子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西平街三巷5号,盗去被害人古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两台(共价值人民币4042元)。

2020年4月10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莲塘村莲新上街八巷11号,盗去被害人赵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2020年4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去到本区石碁镇石碁村邓地大街横巷12号,盗去被害人吴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2020年4月24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一名男子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东村凤巷2号1楼,盗去被害人何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

2020年5月13日2时许,被告人石某某与一名男子去到本区大龙街傍江东村荔园大街荔园公寓楼梯间,盗去被害人王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180元)。

2020年5月16日1时许,被告人石某某去到本区大龙街旧水坑村中心街南七巷4号一楼楼梯间,盗去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该处的电动自行车一台(价值人民币16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8.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虽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对被告人伍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罗少威

2020年9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石某某、伍某某现羁押在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七册,光盘七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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