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4021987********,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栋**房,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里**栋**房,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决定,于2019年7月19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8月2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7日,举报人伍某乙在“Tele**”聊天软件中获知名称Y **,用户名@jesu**的人(即被告人伍某甲)在贩卖毒品大麻,遂将此情况举报给公安机关。后在民警安排下,举报人与被告人伍某甲通过“Tele**”聊天软件商定,以165元1克的价格交易5克毒品大麻,为逃避侦查,被告人伍某甲提出交易地点不能在深圳宝安,须在广州市天河区天河东路华侨友谊酒店附近。后举报人通过闲鱼软件支付毒资825元。2019年7月17日13时许,被告人伍某甲携带毒品来到上述地点与举报人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并缴获涉案毒品大麻4.81克,随后,民警在被告人伍某甲居住广州市海珠区**号**楼内查获大麻102.71克。
经审查,被告人伍某甲供述其大麻系从上家被告人杨某某所购买:2019年7月11日前后,被告人伍某甲通过“Tele**”聊天软件与被告人杨某某(用户名@jeff**)商定购买毒品大麻,价格为每克人民币60元,150克总价人民币9000元,2019年7月16日下午16时许,被告人杨某某携带毒品与伍某甲在广州海珠市香洲区前河西路河边进行交易。当晚,伍某甲将毒资人民币9000元转至杨某某的工商银行账户。2019年7月18日晚22时许,民警在珠海市香洲区将被告人杨某某抓获归案,并在其驾驶的大众小车内缴获大麻28.1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现场缴获的毒品大麻、被告人伍某甲住处及被告人杨某某车上缴获的毒品大麻、二被告人用于贩卖毒品的手机、被告人杨某某用于贩卖毒品的车辆等;2、书证:抓获经过、破案报告、被告人身份信息及前科查询记录、“Tele**”聊天软件聊天记录截屏、闲鱼购买记录截屏、被告人杨某某用于收取毒资的银行卡交易记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伍某乙证言;4、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伍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肆张,内容为毒品称量及取样过程及抓捕过程。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彭婕
附:
1.被告人伍某甲、杨某某现羁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肆张。
3.涉案物品扣押于公安机关。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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