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星检公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2000********,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2日10时至次日0时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年11月23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被告人伍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3282000********,苗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龙胜各族自治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12时至22时被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拘传,同日被该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桂林市公安局七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2月2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年3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年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1日03时许,被告人杨某某与伍某某、粟某某(在逃)在桂林市七星区解放桥头吉米网吧王府店上网时遇到被害人黄某某,因杨某某认为黄某某在其与“笑撇”发生纠纷时帮助了“笑撇”,因此产生打黄某某出气的念头。杨某某先联系葛某某(另案处理),后葛某某叫上李某某(另案处理)、何某某(在逃)一起到了吉米网吧王府店。杨某某等六人上到网吧二楼,先由葛某某确认黄某某的身份,随后杨某某、粟某某等人将黄某某带至网吧大门左边十米左右小区(桂林市七星区自由路6号)门口进行殴打,其中伍某某使用一把放置在李某某电动车座板下的弯刀将黄某某的左肩膀等部位砍伤,杨某某、葛某某等人对黄某某头部拳打脚踢,造成黄某某左面部软组织损伤,上右中切牙,左中切牙,右侧切牙部分断裂等身体损伤。经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某本次外伤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3. 同案人员李某某、葛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 桂林市正华司法鉴定中心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6. 被告人辨认犯罪现场的笔录、照片、被告人杨某某辨认同案犯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伙同他人,非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犯罪,属共同犯罪,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海峰
2019年3月20日
附件:1.被告人杨某某、伍某某现羁押于桂林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三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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