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邛检刑诉〔2021〕33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021981********,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街**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女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6231987********,汉族,小学文化,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街**号,现住址:四川省大邑县**街道**路**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2020年9月19日被邛崃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2020年12月2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保证人:李某乙),同日交由邛崃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邛崃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李某甲故意毁坏财物案,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李某甲系夫妻关系,二人于2019年3 月至2020年7月在**有限公司工作,其中被告人伍某某担任油漆主管一职,李某甲担任油漆组工人,自2019年7月开始被告人伍某某按照每公斤油漆10元的额度收受该厂油漆供货商蒲某某回扣。2019年6月20日至7月30日间,因该供货商提供的齐吉牌格丽斯油漆难以使用,为达到继续收受回扣的目的,被告人伍某某遂指示其妻被告人李某甲带工人多次在羊安镇**厂油漆车间,将属于**厂的30桶(每桶20公斤重)齐吉牌格丽斯油漆混和垃圾后倾倒在垃圾房。经鉴定:该30桶齐吉牌格丽斯油漆价值人民币48000 元。
两名被告人均于2020年9月19日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及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李某甲为持续收取供应商回扣,故意倾倒工厂购入的油漆30桶,经鉴定价值共计人民币48000元,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李某甲系受其丈夫伍某某的主导和安排实施犯罪行为,属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唐怡
2021年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在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8048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提讯证壹份,取保候审决定书壹份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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