郁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郁检公诉刑诉〔2020〕71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口,广东省郁某某人,职业: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3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郁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口,广东省郁某某人,职业:务工,户籍地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现住址广东省郁某某**镇**路(没有门牌),因本案,于2020年1月6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2月10日被郁某某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绰号“**”,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口,广东省郁某某人,职业:务工,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2日被郁南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532219***********,汉族,初中文化,居民户口,广东省郁某某人,户籍地及现住址广东省云浮市郁某某**镇**村委**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1日被郁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郁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2月26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4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因约女孩周△怡吃宵夜而与许△浚“绰号:**、**”发生矛盾,伍、许通过微信进行对骂,与伍某某一起到**镇**路**队对面“**”宵夜档的被告人李某某也通过伍某某的微信与许△浚发生矛盾,两方约定在**镇**路**酒店门前见面。许△浚叫上被害人曾△辉“绰号:**”、黎△杰到**酒店门前等伍某某等人到来。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则纠集被告人陈某某、陈某杏(另案起诉)等人准备打架,并由陈某杏纠集被告人胡某某、甘某某(另案起诉)、聂某某(另案起诉)前往**酒店准备打架。其中由被告人胡某某驾驶粤W****号牌小汽车搭载陈某杏、甘某某、聂某某到达**镇**路**市场停车后,由陈某杏、甘某某、聂某某从该车后备箱拿出刀、棒球棍、防盗锁行到**酒店门前,由被告人胡某某开车在**市场等候接应。上述被告人到达**酒店门前,被告人伍某某与许△浚发生矛盾冲突,陈某杏在冲突中持棒球棍向被害人曾△辉的头部进行打击,造成曾△辉受伤倒地后,上述被告人离开现场逃走。经广东省郁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曾△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被告人李某某、陈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胡某某、陈某某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胡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郁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陶涛
2020年5月22日
附件:1.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胡某某被羁押在郁某某看守所,被告人陈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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