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34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0199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赣州市宁都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宁都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涉嫌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份,被告人伍某某与被告人曾某某、邱某某商议,在宁都县梅江镇为网络博彩平台提供信息推广服务。被告人伍某某在网上购买了二台“猫池”网关设备、1000余张电话卡、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等设备。被告人伍某某负责联系需要信息推广服务的上家、调试设备和培训工作,被告人曾某某和邱某某负责设备的日常运行和编辑推广赌博网站的短信。2020年5月,被告人伍某某在网上找到了一个QQ名为“村书记”的上家,以每条0.15元的价格为其开设的网络赌博平台提供信息推广服务,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帮助“村书记”向10000余个不特定的手机账户发送了带有99921.com、889123.cc、233156.cc等链接的赌博网站链接地址,发送成功的短信共16071条,从中获利2410.65元。
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于2020年7月30日被宁都县公安局抓获归案后均已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猫池”网关设备等作案工具;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书证;3、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现场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明知他人在网络上设立赌博网站,仍为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分别判处被告人曾某某、邱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11月2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曾某某、邱某某现羁押于宁都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换押证》各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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