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易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31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县**镇**村委****村**-**号。因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易某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5月份,被告人伍某某、易某、伍某乙(在逃)三人合伙相继在新建区望城镇、长堎镇工业二路开设“****”、“*****”两家餐馆,二、三个月后因经营不善陆续关闭,期间拖欠40余名员工工资共计228677元。2019年7月16日,南昌市新建区劳动监察局对餐厅法人伍某某下达限期整改指令通知书,要求其在2019年7月18日整改到位。接到整改通知后伍某某等人不仅逾期未支付劳动者报酬,还相继离开南昌,逃匿支付相关劳动报酬,并在劳动监察部门及公安机关的多次联系及催促下,拒不来解决问题。
2019年10月15日,被告人伍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10月25日,被告人易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归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某、易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易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易某以逃匿的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拒不支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劳动者部分报酬,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易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欧阳茫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新建区看守所、被告人易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