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23197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邵阳县,现住**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月7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8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周某某,曾用名晚伢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11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现住**镇**村**组**号。于2004年6月3日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3年7月18日因盗窃罪被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经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大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6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为筹毒资,在邵阳市大祥区**镇寻找盗窃目标。二人行驶至大祥区狮子村时见该村20组一户居民家中后门虚掩没有上锁,遂进入该居民家中实施盗窃,伍某某盗得精白沙香烟10包。被害人陈某某听到响动后出来,二人见状逃跑至屋前坪一保坎处,伍某某在逃跑过程中将所盗香烟丢弃在屋前坪,后因摔倒致脚部骨折被陈某某当场抓获,周某某逃走。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将周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及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2.辨认笔录及现场勘验笔录;3.指认笔录;4.被害人陈某某、覃某某的陈述;5.鉴定意见;6.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周某某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崇慧
检察官助理:刘玉冰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县收治中心、周某某现羁押在邵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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