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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妨害公务、故意伤害案)_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耒检公诉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群众,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8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罪,2020年1月2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0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湖南省耒阳市人,无业,群众,住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妨害公务罪,2019年11月30日被耒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妨害公务罪,2019年12月30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耒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耒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妨害公务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2020年3月26日至2020年4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以来,为攫取非法利益,文某某(因本案已判刑)纠集伍某甲、梁某某(该两人因本案已判刑)、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该四人在逃)及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等人在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开设赌场,以“铲三公”的方式聚众赌博。该犯罪团伙还实施了妨害公务、故意伤害等犯罪行为,在**村为非作恶,欺压百姓,严重扰乱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系恶势力犯罪,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系该恶势力团伙的成员。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犯罪事实

2018年12月中旬起,文某某纠集资某某、刘某甲、陈某某五人合伙在耒阳市*街道办事处*村梁某某开的牌馆内开设赌场,被告人刘某某和谢某某(在逃)在赌场担任“合手”,负责发牌、理注、抽水。该赌场最先开在*超市隔壁梁某某的牌馆里。赌场是利用扑克“铲三公”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天下午2点开始组织人员聚赌,由被告人刘某某和谢某某负责抽水渔利,每次打水30-50元不等。赌场聚赌至每天下午6、7点钟结束。赌场每天抽水3000元至5000元不等。赌场散场后由文某某或刘某甲结算200元至300元不等的工资给被告人刘某某,赌场每天付给牌馆老板梁某某300元至500元不等的卫生费。文某某等人还组织赌场工作人员及赌客在*坪圩上吃伙食,先后在周某甲、叶某某家搞伙食。2018年12月30日,耒阳市公安局五里牌派出所到该牌馆里将文某某等人开设的赌场查获。后梁某某将牌馆搬到对面的钟某某的门面里,文某某等人也将赌场搬到该门面内。赌场里前期是文某某、资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陈某某各出资5000元在赌场里面“放数”,后期刘某甲叫了“**”(具体身份不明)等人在赌场里放数。被告人伍某某开始是在文某某的赌场参与赌博,因输了不少钱,被告人伍某某就在赌场吵闹。后在伍某甲的说情下,文某某喊被告人伍某某到赌场看场子,主要负责赌场望风,文某某每天给被告人伍某某200元钱。赌场参与赌博人员有伍某甲、周某甲,周某乙等人。文某某等人赌场一直开到2019年1月14日被水东江派出所查获。期间,文某某等人开设赌场获利4万余元。

二、妨害公务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4日下午13时许,耒阳市公安局水东江派出所民警王某某、谭某某及网格员谭某甲三人,到社区下辖的电厂、*村、*村、*村等村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民警身穿警服、标志佩戴整齐,并携带执法记录仪(编号******)。16时许,王某某等人检查到大*村,经联系村支书后,村里安排治安主任周某丙配合王某某等人进行检查。当王某某三人一路检查到*医院路口时,看到一间店铺没有营业,门虚掩着,门口站了两个妇女(其中一个是梁某某),其中一个准备推开门进去。在门打开时,走在前面的谭某某就看到这是一间牌馆,里面约有四、五十人,疑似正在赌博,就和王某某、谭某甲一起走进了这间牌馆,并用携带的执法记录仪对赌博现场进行拍摄。梁某某看到警察来了,就对着赌博的牌馆里大喊 “抓赌的来了”。参与赌博的人看到民警来了,就纷纷往屋后面跑。被告人伍某某跑出赌场后给文某某打电话,告诉文某某警察来赌场了,文某某接到被告人伍某某的电话后赶到现场。王某某、谭某某二人看到牌馆里的赌博人员都跑了,就对现场遗留的赌资、赌具等用执法记录仪进行了简单记录后,予以扣缴,装在一个方便袋里,用一块桌罩布包住,准备带回所里后移交。当王某某等人准备离开现场返回派出所时,有人跑过来说一个人在牌馆后面摔伤了(后查实受伤女子为龙某某),看到民警过来了几个人就把受伤妇女放下不管了,声称是因为民警抓赌才摔伤的,要民警负责,王某某和谭某某安排网格员谭某甲将受伤妇女背着送到*医院去救治。在送受伤妇女去*医院的途中,文某某、文某甲(因本案已判刑)、梁某某、被告人刘某某以及另外几个参赌人员商议:受伤妇女在赌场赌博受伤,担心事后找赌场赔偿,也担心事后派出所查赌博的事情。于是文某某、文某甲、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等人就一路追着王某某等人,并对王某某、谭某某进行纠缠和拉扯,声称不准民警走,要民警将受伤妇女送去医院治疗并把从赌场扣缴的钱还给他们,否则就要把派出所的车扣下。到了*医院内,文某甲几次去抢谭某某手里的执法记录仪,都被谭某某躲开了。梁某某、文某甲和被告人刘某某、伍某某等人就把谭某某推到门诊室内,文某某等人继续纠缠拉扯民警,继续抢谭某某手里的执法记录仪,文某某等其他人一起跟进去帮忙,文某甲从身后用手臂锁住谭某某的脖子,梁某某就去掰扯谭某某拿执法记录仪的手,文某某等其他人就抓住谭某某的另一只手和衣服,控制谭某某的身体,王某某看到文某某等人在围攻谭某某就去劝阻,梁某某就一把把王某某推撞在墙上,梁某某和被告人刘某某将王某某堵在房间的另一边不准王某某去帮谭某某。文某某、文某甲等人然后继续去抢执法记录仪。致谭某某手中的执法记录仪被文某甲抢走,从赌场扣缴的赌资赌具等物品也被文某某等人抢走。谭某某去追文某甲想要追回执法记录仪,但是没有追到。王某某和谭某某看到被告人刘某某还在现场,就抓住被告人刘某某不准其离开,黎某某等几名男子又一起在拉扯谭某某,帮助被告人刘某某逃离现场。梁某某则一直在拉扯谭某某,在现场大吵大闹,致使医生无法对受伤妇女进行救治,谭某某只好拨打120,准备将受伤妇女转移救治。民警王某某、谭某某二人在被拉扯过程中身上多次受伤。经鉴定:谭某某、王某某伤势为轻微伤。

三、故意伤害犯罪事实

2019年1月14日16时多,网格员谭某甲看到王某某和谭某某被围攻,就打电话给被害人周某丙,想让周某丙来现场进行调和。周某丙来医院的路上,正好碰到抢走执法记录仪和赌资、赌具从现场逃离的文某某、伍某甲、黎某某(在逃)、被告人伍某某四人。文某某等人怀疑是周某丙向派出所民警反映他在梁某某牌馆开赌场的事情,就带着被告人伍某某和伍某甲、黎某某将周某丙围在*坪邮政支局门口台阶上,对周某丙进行殴打,先是文某某一拳打在周某丙脸上,被告人伍某某及伍某甲、黎某某三人就跟着对周某丙拳打脚踢,把周某丙打倒在地,四人继续对周某丙拳打脚踢。周某丙一直辩解说没有向派出所举报,文某某等人不管仍继续殴打周某丙。周某丙摆脱文某某等人往*医院走,在医院上坡的位置因与被告人伍某某发生口角又被文某某等人殴打,被告人伍某某对着周某丙胸口踢了一脚,周某丙倒地抓住被告人伍某某脚不放,其他人又围着周某丙一顿拳打脚踢。文某某等人殴打完周某丙后,立即逃离了现场,周某丙才得以跑到了*医院。后周某丙被谭某某叫来的120救护车送到耒阳市中医院进行救治。经伤势鉴定:周某丙的伤势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视频监控截图、现场指认照片、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2.鉴定意见;3.辨认笔录;4.现场勘验笔录;5.证人钟某甲、石某某、龙某某等人的证言;6.被害人周某丙、王某某等人的陈述;7.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8.同案人文某某、文某甲、梁某某、伍某甲的供述和辩解;9.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明知他人开设赌场,而提供帮助,以暴力方法阻碍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分别以妨害公务罪、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慧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刘某某现羁押在耒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伍册;

3.随案移送光碟贰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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