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伍某甲(又名伍某乙),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户籍所在地阳新县**镇**村**号,住深圳市**宿舍。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阳新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向细生,湖北创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伍某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222198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阳新县,住阳新县**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27日被阳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丙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丙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5日15时许,被告人伍某甲同伍某丁(已判决)等人到阳新县**镇**景区游玩,未购票欲强行闯入空中缆车上站房,遭到工作人员倪某某制止后,伍某丁、伍某甲等人结伙对倪某某进行了殴打。被人劝止后,伍某丁电话邀约被告人伍某丙带人过来帮忙,之后伍某丙带了七、八个同村村民一同前往景区,伍某丙强行推开景区铁门,赶至上站房上车区,伙同伍某丁等人再次强行冲入**缆车上站房内对倪某某进行殴打,并将上站房通道闸机、隔离带等物品砸毁,因打架导致通道被堵,造成缆车紧急停运多次,空中的缆车内和缆车上站房内大量游客被滞留,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经法医学人体损伤鉴定,倪某某伤情为轻微伤。经物价鉴定,被损坏的**景区物品总价值为人民币935元。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丙于2019年11月26日主动向阳新县公安局王英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违法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到案经过、价格认定结论书、照片及滞留游客统计情况等书证;2.证人伍某丁、伍某戊、雷某某、李某某、艾某某、王某乙、尹某甲、伍某己、伍某庚、伍某辛、伍某壬、彭某某、伍某癸、伍某A和尹某乙的证言;3.被害人倪某某的陈述;4.司法鉴定意见书;5.辨认笔录;6.现场监控视频; 7.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丙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甲、伍某丙伙同他人无事生非、逞强耍狠,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砸毁物品并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盈盈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甲现羁押于阳新县看守所;被告人伍某丙因取保候审,现居住于阳新县**镇**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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