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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吴某某抢劫案)_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刑诉〔2020〕98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村民委员会******本案于2020年5月6日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85199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民委员会**村**巷**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期间,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共同商议抢劫卖淫女,前往本市海珠区昌岗路、**花园物色作案目标。同年5月5日15时许,伍某某进行伪装后携带戒纸刀、电击棒、约束带等作案工具,以嫖娼为名进入本市海珠区**花园**房,采取持刀威胁、掐脖子、捆绑等手段对被害人龚某某实施抢劫,造成龚某某受轻微伤,伍某某在抢得龚某某小米9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934元)和现金人民币1500元后逃离现场,伍某某利用龚某某手机绑定的微信、支付宝共计消费人民币185790元。随后,伍某某逃回恩平市沙湖镇,由吴某某驾车将其接回位于开平市**栋**房的住处,吴某某分得赃款人民币1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杰、吴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入户抢劫,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杰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惟被告人伍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法庭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吴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8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吴某某现被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5册9卷。

3.扣押被告人伍某某苹果手机1部、现金人民币287.7元、约束带63条、电击棒1把、玉溪香烟1条、戒纸刀1把、XX2005051645410销售单1张、21.857g金手镯1个、22.581g金手链1条、XS200505019销售单1张、25.01g金手链1条、XS200505018销售单1张、43.82g金项链1条、XX2005051653450销售单1张、19.5g金项链1条、20.92g金项链1条、PF992005B0128销售单1张、38.52g金手链1条、PF992005B0126销售单1张、46.33g金项链1条、7655006收据1张、28.958g金项链1条、36.06g金项链1条、XX2005051644400销售单1张、24.126g金项链1条、35.11g金项链1条、31.96g金项链1条、26.413g金项链1条、32.67g金手镯1个、001-A-88销售单1张、金戒指1枚、黑色和棕色假发1个、黑色长裤1条、黑色上衣1件、黑色布鞋1只、黑色胶带5段、白色扎带2段、毛巾1条、灰色绳子1根、蓝色胶皮铁丝1条,扣押被告人吴某某小米手机1台,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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