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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贩卖毒品案)_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泸龙检一部刑诉〔2021〕Z68号

被告人伍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5021977********,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现住龙马潭区**路**号**号。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2月22日被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8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2年8月7日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8年6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泸州市江阳区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2月6日被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泸州市公安局江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1年1月26日向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月29日改管至我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11日7时30分许,被告人伍某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自己家中,向吸毒人员陈某某提供1颗麻古丸和一小袋冰毒吸食后,向其售卖1小袋冰毒获利300元人民币; 

2、当日下午17时许,伍某和吸毒人员何某某谈好交易价格后,随身携带3颗半麻古丸和一小袋在泸州市龙马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号**楼道里,准备和吸毒人员何某某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

随后民警并在其客厅茶几下查获一个白色塑料盒子(红色盖子)盒内有8小袋白色冰毒疑似物和半颗红色麻古丸疑似物,一个圆形铁盒内有1小袋白色晶体、1小袋麻古丸、1小紫色封口袋冰毒疑似物,长方形草珊瑚铁盒内有1小袋冰毒和一个纯白色铁盒(盒内有5小袋冰毒、4小袋麻古丸)。经泸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当场所提取的检材中有18个检材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合计含有毒品成分的毒品为11.988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与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同时从其居住的房屋内查获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十克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因毒品犯罪被判过刑,又犯毒品犯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宇

2021年2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古蔺县看守所;

2_、《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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