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武检二部刑诉〔2020〕474号
被告人伍文彬,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10251989********,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资中县**镇**村**组**号,住成都市龙泉驿区**小区**期**幢**号。201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于2016年1月2日刑满释放。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四川省威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于2017年9月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6月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15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武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文彬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8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伍文彬在本市武某某机投镇果堰村7组64号居民楼内盗窃被害人李某甲的一辆黑色创美牌电动车,推行大约30米后被李某乙、杨某某发现并拦下。李某乙和杨某某随后将伍文彬按倒在地,其间伍文彬从右侧裤兜中掏出一把折叠刀试图抗拒抓捕,后被二人制服。民警接到报警后赶到现场将伍文彬挡获,现场查获被盗电动车及一把折叠刀。经价格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033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文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以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川
2020年9月3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伍文彬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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