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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诈骗案)_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澄检诉刑诉〔2019〕732号

被告人伍某某(绰号"伍松"),曾用名伍才富,男,198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5002411986********,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镇**路**号。被告人伍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8月1日被江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江阴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江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次日告知了被告人伍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伍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伍某某及其辩护人黄亚芬(江苏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各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因案情重大、复杂,分别于2018年12月7日、2019年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18年12月21日、2019年3月8日退回江阴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江阴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月21日、4月8日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0年10月,加入“广州碧莹化妆品有限公司”并于2015年4月起担任该组织的总经理职务,该公司至上而下分别设有“总经理”、“经理”、“大主任”、“小主任”(又称“寝室长”)、“业务员”等职务,并以“累计投资每套2900元的‘化妆品’达一定数额后可以逐级升职,最终拿高工资发财”为诱饵拉人入伙成为公司的“业务员”。自2015年6月起,被告人伍某某组织其领导的各寝室长及业务员通过微信加陌生男性为好友,假装与其谈恋爱取得对方信任,虚构“没有路费过来见面”、“碰坏别人东西没钱赔偿”、“没钱看病”、“没钱充手机话费”等理由,通过微信红包、微信转账等手段骗取被害人钱财。期间,组织内业务员王某某、周某某(均另案处理)等骗得财物合计人民币97万余元。

被告人伍某某于2018年8月1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自愿如实供述了上述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阴市公安局收集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刑事案件侦破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 

2.证人杨某甲、杨某乙、田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王某某、贾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组织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二、三款的规定,系主犯,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伍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晓雯

2019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江阴市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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