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19号
被告人伍某偕,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5199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海南省文昌市人,家住海南省文昌市**镇**村委会**村。因诈骗嫌疑,于2019年12月3日被海南省琼海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9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因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24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6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偕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偕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9年10月18日,被告人伍某偕找到被害人李某甲,谎称其叔叔肖某某所开设的空调店因经营不善,想在结束营业前办理一单贷款业务,望李某甲以个人身份进行商品消费贷款,以帮助肖某某,所申请的贷款李某甲个人无需偿还。后李某甲信以为真,便在“**金融”APP上贷款9987元,伍某偕拿到贷款后仅在2019年11月17日向李某甲转账600元用于归还第一期贷款,剩余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二、2019年10月26日,被告人伍某偕得知被害人许某某欲提高信用卡额度,谎称通过其叔叔肖某某在“**金融”APP上办理商品分期贷款可提高信用卡额度。许某某信以为真,便通过“**金融”APP贷款人民币9987元,伍某偕在取得贷款后并未帮助许某某提高信用卡额度,而是将该笔钱款用于个人花销。同日,伍某偕在得知许某某平安银行卡曾报停后,谎称其可帮忙激活信用卡,并让许某某向其转账7500元,许某某遂于当日及10月30日通过微信分别转账3500元、4000元至伍某偕微信账户内,用于激活该卡。伍某偕收到该笔钱款后并未帮许某某激活该卡,而将钱款用于个人花销。
三、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伍某偕得知被害人全某某欲办理高额度信用卡,便向全某某谎称,通过其叔叔肖某某在“**金融”APP办理贷款,肖某某帮忙还款,便可帮助全某某提升信用额度,以便办理高额信用卡。全某某信以为真,于当日19时许,通过肖某某在“**金融”APP贷款28000元,钱款到账后便将28000元转账至伍某偕中国**储蓄账户(账号:62179964000********),伍某偕拿到钱款后转账7900元给肖某某作为手续费。后全某某发现其信用额度并未提高,便要求伍某偕退还该笔钱款,肖某某及伍某偕分别向全某某退还7900元、2000元,剩余的18100元被伍某偕全部用于日常花销。
四、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伍某偕找到被害人符某乙称其叔叔肖某某系**消费金融有限公司业务员,望符某乙以个人身份进行商品贷款,以帮助肖某某冲业务量,所申请的贷款符某乙个人无需偿还。后符某乙信以为真,便在**贷款平台贷款8700元,伍某偕拿到贷款后将钱款全部用于个人花销。
五、2019年的8月份,被告人伍某偕谎称以人民币约4万元的价格将其租用的车牌号为琼F3****的本田思域二手小轿车贩卖给被害人林某乙,林某乙信以为真,便于2019年8月至11月之间多次通过微信向伍某偕支付购车款。2019年9月,伍某偕将该车交付林某乙使用,后林某乙驾驶该车至海口市秀英区周公馆停放时,该车被他人开走。
六、2020年5月5日,被告人伍某偕与麦某某在海口市龙华区义龙横路53号美饮食客店内喝茶时称其想购买手机,麦某某便将被害人李某乙介绍给其认识,而后伍某偕向李某乙宣称欲购买一部iphone11手机和一部华为mate30pro手机,李某乙便将两部手机带至该店内交给伍某偕,伍某偕在账户内无足额钱款的情况下使用**银行APP预约转账11870元购机款至李某乙账户,谎称最迟第二日便可到账,李某乙信以为真,便离开该处,后李某乙并未收到该笔钱款。同日18时许,伍某偕通过微信联系李某乙称要再购买一部iphone11max手机,钱款会在之后支付,李某乙信以为真便让同事将该型号手机带至伍某偕处,伍某偕在拿到该部手机后亦未支付钱款。经鉴定,三部手机共计价值人民币20125元。
2020 年5月23日,被告人伍某偕主动到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投案,从其处扣押到作案工具手机一部。案发后,伍某偕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乙人民币20670元、被害人林某乙及符某乙1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清单、报案书、到案经过、贷款合同、微信转账记录、银行账户明细、收条、谅解书、户籍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等书证;
2.证人麦某某、肖某某、符某甲、龙某某、王某甲、陆某某、王某乙、黎某甲、林某甲、黎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李某甲、许某某、全某某、符某乙、林某乙、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偕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偕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六名被害人钱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偕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何彬彬
检察官助理:黎燕燕
2020年10月23日
附:1.被告人伍某偕现被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 涉案财物现扣押于海口市公安局大同派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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