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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贩卖毒品、陈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一部刑诉〔2020〕Z1119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4196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

被告人陈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40105196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以上身份情况均系被告人自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1年11月29日刑满释放。因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2月14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于2019年2月4日刑满释放。

上列被告人因本案于2020年6月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刑事拘留,7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7月10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陈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9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广州市人民检察院,该院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1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北京路187号门口,将共10小包毒品(分别用两个红色利是封包装,共净重11.56克)贩卖给被告人陈某某,并收取部分赃款人民币2600元后,被民警抓获。并从被告人陈某某背包内查获其购买持有的上述毒品。经鉴定:上述毒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编号2-1疑似毒品包装袋、编号2-6疑似毒品包装袋STR基因座的STR分型与被告人伍某某口腔拭子的STR分型相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作案手机、毒资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提取、称量取样笔录、通话记录等书证;

3.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伍某某、陈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伍某某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文伟

                                   2020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陈某某现被羁押于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六张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11.56克,现存放于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销毁

4.《具结书》2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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