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某某、李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刑诉〔2020〕1992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481199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耒阳市**镇**村**组。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3月1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2013年7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5月16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31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个月,2018年8月21日刑满释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3日被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20年2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81990********,瑶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富川瑶族自治县**乡**村**号,住上址。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2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两名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日早上6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驾乘一辆红色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村**路**号门口,以自带钥匙启动电源、开离现场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谭某某的一辆蓝色电动三轮车,车内装有电缆线1条及“水带”2卷。后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赃款由两被告人分占。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蓝色电动三轮车及电缆线合计价值人民币3259元。涉案的“水带”未达到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的标准,故未作价格认定。

2020年8月2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村**堂**巷**号门口,使用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某的一辆蓝色的电动车。后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由两被告人分占。涉案的电动车未达到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的标准,故未作价格认定。

2020年8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驾乘一辆摩托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村**队**街**号一巷子,以上述同样的方式,窃得被害人钟某某的一辆红色搏技牌三轮电动车,并将该车藏匿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汇宾馆后面空地。经物价部门价格认定,红色电动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420元。

2020年8月26日,公安机关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村**公寓**房抓获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并起获被盗电缆线1条及作案工具一批,后在花都区狮岭镇合成村新汇宾馆后面起获被盗红色电动三轮车一辆。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将起获的被盗电缆线、红色电动三轮车发还给被害人。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严浩锋

2020年12月4日 

                                              

附:

1.两名被告人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8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2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涉案物品(详见扣押清单)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