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检公一刑诉〔2018〕137号
被告人伍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41991********,布依族,文化程度小学,住贵州省晴隆县**乡**村**组。2017年12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6日经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2月23日向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受理后,当日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2018年3月1日将本案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被害人卢某甲的姐姐卢某乙与被告人伍某发生矛盾,外出躲避被告人。被告人伍某多次向被害人家人追问卢某乙的下落未果,遂怀恨在心,并和被害人家人称要伤害被害人卢某甲来报复。2017年12月1日,被告人伍某携带装有一把单刃刀的挎包到广州市海珠区**巷**号**房与被害人卢某甲一起居住,期间多次向被害人卢某甲追问其姐卢某乙的下落,但被害人表示不知道,二人发生争吵。同年12月4日凌晨4时许,被告人伍某再次和被害人卢某甲争吵后,趁其睡觉不备,用刀具猛捅被害人卢某甲腹部,致被害人卢某甲死亡(经法医鉴定:卢某甲系因单刃锐器作用腹部致腹主动脉横断及下腔静脉破裂大失血死亡)。2017年12月17日,公安人员在贵州省晴隆县沙子镇联盟村将被告人伍某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单刃刀等物证;
3.陈某某等证人证言;
4.被告人伍某的供述与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书等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
7.监控视频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黎杰翠
2018年6月6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6册,光盘18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缴获的单刃刀具等物品(详见扣押清单),现暂扣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5.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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