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伍奇兵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东检一部刑诉〔2020〕47号

被告人伍奇兵,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5301992********,布依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 2014年1月6日被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27日被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12月1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奇兵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将该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补充侦查,武汉市公安局东西湖区分局于2020年4月14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3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伍奇兵伙同伍某某(已判决)窜至本市东西湖区**街**花园**栋*单元**室,采取用塑胶卡片掏开门锁的手段进入被害人刘某某家中,盗走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次卧内沙发靠背上的三个女式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伍奇兵及伍某某携赃逃离途中将女式包丢弃,后被找回并交还被害人刘某某。

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伍奇兵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电动车、塑料卡片、剪刀、衣物、包照片;2.报案材料、身份材料、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在押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羁押人员详细情况查询结果等书证;3.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4.同案犯伍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伍奇兵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扣押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7.监控视频及视频研判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奇兵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侵犯了公民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奇兵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奇兵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应当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冯君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伍奇兵现羁押于武汉市东西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光盘5张。

3.《量刑建议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