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公诉刑诉〔2020〕235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1031958********,汉族,高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巷**号,现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栋**房。1984年因扒窃被劳教三年;1991年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1995年因扒窃被劳教二年;1997年因扒窃被劳教一年六个月;2002年因扒窃被劳教三年;2005年因扒窃被劳教三年;2008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因盗窃被劳教二年;2015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6年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4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2020年1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3月19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5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长沙市开福区湘雅一医院儿科门诊导诊台附近,趁被害人熊某某不备,从其所穿白色风衣左边口袋内扒得一台华为P30pro手机,事后被告人伍某某逃离现场。经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被盗时价值人民币4100元。
2020年3月19日被告人伍某某主动到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被告人伍某某已退回盗得的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被告人户籍资料、前科材料、刑事侦查照片、扣押经过及扣押、返还清单、长沙市开福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书证和物证照片;2.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及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盗财物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没有造成被害人的实际经济损失,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威
2020年5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伍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68465****,13142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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