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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246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3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为湖南省益阳市安化县,住安化县**镇**村。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28日被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犯盗窃罪,于2018年9月25日被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20年7月7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7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7月31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至2020年8月2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江县马迹塘镇先后四次盗窃洗面奶1瓶、潘婷牌洗发水1瓶、蜂花护发素1瓶、童装2件、上衣1件、连衣裙1条、厄贝沙坦片2盒、维生素D1盒、避孕套1盒。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702.15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12月,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江县马迹塘镇横公路周某某经营的****化妆品店盗窃洗面奶1瓶。经鉴定,被盗洗面奶1瓶价值人民币35元。

2.2020年4月,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江县马迹塘镇金马路刘某某经营**百货店盗窃潘婷牌洗发水1瓶、蜂花护发素1瓶。经鉴定,被盗洗发水1瓶价值人民币38元、被盗护发素1瓶价值人民币10元。

3.2020年5月16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江县马迹塘镇横公路胡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盗窃童装2件、李某某经营的**服装店盗窃上衣1件、连衣裙1条。被盗童装2件价值人民币56元、被盗上衣1件价值人民币88元、被盗连衣裙1件价值人民币183元。

4.2020年5月29日,被告人伍某某在桃江县马迹塘镇金马路张某某经营的**大药房店盗窃厄贝沙坦片2盒、维生素D1盒、避孕套1盒。经鉴定,被盗厄贝沙坦片2盒价值人民币195.08元、被盗维生素D1盒价值人民币51.93元、被盗避孕套1盒价值人民币45.14元。

被告人伍某某于2020年6月2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2020年7月9日,被告人伍某某向**服装店店主伍某甲退还赃款240元、向***服装店店主胡某某退还赃款60元、向**百货店主莫某某退还赃款100元、向**大药房店主张某某退还赃款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2.证人张某某、李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周某某、伍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指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伍某某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伍某某已退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其判处六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丁益良

检察官助理:林天照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益阳市女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一并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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