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开检刑一部刑诉〔2020〕535号
被告人伍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7231974********,汉族,大专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澧县**街道**栋**号,现住长沙市开福区**栋**单元**房。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10日被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9年9月2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8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开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伍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于2020年10月、12月在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区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0月29日10时许,被告人伍某在长沙市开福区伍家岭里约荟东门外,盗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车上放的两大袋和成天下槟榔(海纳百川100),此槟榔每袋10包,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槟榔价值人民币1700元。
2.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在长沙市芙蓉区**街新佳宜超市前,盗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此处电动车上放的两大袋和成天下槟榔(福星高照30),此槟榔每袋10包,经价格认定该被盗槟榔价值人民币490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伍某在长沙市芙蓉区复兴街70号楼被民警抓获后传唤至派出所,其到案后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被盗槟榔配送收据、价格认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前科信息材料及释放证明等;2.物证:被盗同类型槟榔照片;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5.视听资料:现场作案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系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洁
2020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现羁押于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盘二张;
3._《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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