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彭检一部刑诉〔2020〕Z377号
被告人伍兴林,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25196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成都市人,户籍所在地:成都市新都区**桥**街**号。2002年、2003年、2005年、2006年、2010年因犯盗窃罪分别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因盗窃罪被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7年因犯盗窃罪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因犯盗窃罪被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9年1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20年3月16日刑满释放。2020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中江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8日因涉嫌盗窃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9月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彭州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月15日经本院以盗窃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彭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彭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兴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11月19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5月7日、8月18日、26日,被告人伍兴林先后在中江县人民医院门诊楼2楼医护人员更衣室内、温江区成都市第五人民医院1号楼2楼A1区儿科五诊室内、内江市第二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1楼血透室护士更衣室内、彭州市天彭街道金彭西路老人民医院住院楼6楼产科更衣室内,乘人不备之际,用螺丝刀、铁片等撬开被害人衣柜、抽屉的方式,将被害人杨某、刘某某等人现金共计人民币6400元盗走,用于个人挥霍。现已经退还被害人刘某某现金人民币900元。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有:书证、物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及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伍兴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伍兴林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伍兴林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处罚。伍兴林案发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戴坦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伍兴林现羁押于彭州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三册,提讯证一份
3.量刑建议一份;《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扣押物品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