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双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29197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大邑县**镇**村*组。
被告人孙某某,女性,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30196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成都市高新区**组。
被告人田贵华,男性,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xxxx,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雷波县**乡**村**组*号。2009年12月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20日刑满释放。
上列三被告人于2019年12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0日本院以其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天府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田贵华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因被害人侯某某为其儿子钟某某找寻合适的工作,被告人孙某某对侯某某吹嘘其认识所谓的“高官”,可以将钟某某安排在国际机构上班。后被告人孙某某、伍某某在成都市区及天府新区华阳街道与侯某某多次会面,向其吹嘘能为钟某某在国际机构安排工作并索要报名费等费用。2019年10月7日,侯某某通过微信向孙某某转款人民币5000元;次日,钟某某又通过微信及银行卡向伍某某转款人民币4.5万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将侯某某及钟某某骗至云南省昆明市,拜见了所谓的“领导”被告人田贵华、“唐某某”,伍某某等人又向侯某某编造联合国将迁至成都市会展中心,能将钟某某安排去联合国机构上班,以交纳资料费、办证费等费用为名骗取了侯某某人民币20万元。随后,孙某某通过微信将一张伪造的“联合国工作人员登记表”发给侯某某,伍某某将一张伪造的“联合国最高军事委员会”中校军衔“特别执行证”交予钟某某。
经查,被告人伍某某将骗取侯某某的人民币25万元给了被告人田贵华人民币16000元,转给“唐某某”、“贺某某”共计人民币14万元,剩余款项其与被告人孙某某耗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电子数据。
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田贵华对本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田贵华伙同他人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得数额巨大的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田贵华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双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伍红卫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孙某某、田贵华现羁押于双流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随案移送清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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