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伍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R1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香港特别行政区葵涌邨**楼**号。2017年7月4日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1月2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1次,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2日22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本市海珠区聚德北路**号**房其家中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向贩毒人员何根强(另案起诉)购买白色块状物2包(净重分别为8.04克、9.3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何根强在交易完成出门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从其身上缴获毒资人民币16000元和手机1台。
同月23日8时许,被告人伍某某在上址以人民币10000元的价格将2包白色块状物(净重分别为7.92克、2.02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贩卖给买毒人劳某某(另案起诉)。双方交易完成后出门时,二人均被公安人员抓获。民警在劳某某身上缴获上述2包毒品海洛因,在被告人伍某某上述住址内缴获白色块状物4包(净重分别为8.04克、9.31克、1.49克、0.21克,均检出海洛因成分)、白色晶体2包(净重分别为2.39克、1.57克,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红色药丸1包(净重为0.41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咖啡因成分)、白色粉末2包(净重为0.95克的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为3.43克的未检出甲基苯丙胺、MDA、MDMA、海洛因、氯胺酮、可卡因、四氢大麻酚成分)及手机2台、电子称1把、吸壶1个、包装毒品的烟盒1个、烟盒外包透明胶袋1个等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笔录;
7.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海洛因等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伍某某曾因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是毒品再犯,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立波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案卷卷宗2册3卷;
3.扣押被告人伍某某涉案物品一批(详见扣押清单),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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