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阳检二部刑诉〔2020〕4号
被告人伍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1022198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群众,非公职人员,户籍所在地湖北省荆州市**县**镇**村**组,因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2月2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6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放火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驻扎于惠州市**区**镇**的某部队自2020年1月起多次在部队后山发现火灾,部队战士加强巡查后于2020年2月2日早上再次发现后山起火,及时灭火后于起火点附近抓获被告人伍某某,并在其身上缴获蜡烛及打火机等物品,后交由公安机关处理。经查,被告人伍某某分别于2020年1月13日、同年1月29日、同年2月1日早上、同年2月2日早上四次到惠州市**区**镇**路西侧某部队后山多处放火燃烧山林。经鉴定,被烧毁山林的过火面积合计0.211公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多次故意放火,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伟亮
检察官助理:薛思瑜
2020年5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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