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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云龙贩卖毒品案)_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温检公诉刑诉〔2019〕583号

被告人伍云龙,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8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四川省崇州市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乡**村**组。2016年10月1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7年12月7日刑满释放。2019年7月19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3日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温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云龙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11日,被告人伍云龙在四川省崇州市“唐安银座”小区附近,以人民币300元的价格贩卖1袋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吸毒人员舒某。

2、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伍云龙在上述地点,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贩卖1袋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舒某。

3、2019年7月18日16时许,舒某在成都市温江区青啤大道58号天府派出所内,电话联系被告人伍云龙达成人民币200元的毒品交易,后被告人伍云龙在四川省崇州市“唐安银座”小区将1袋甲基苯丙胺贩卖给舒某时被民警挡获,现场从被告人伍云龙身上查获3袋疑似毒品白色晶体(净重0.56克)。经鉴定:上述白色晶体含有甲基苯丙胺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鉴定意见、检查、称重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云龙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秩序,明知是毒品仍多次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云龙因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伍云龙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伍云龙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2019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云龙现羁押于温江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使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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