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恩市检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伍某某(别名廖帅),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2********,土家族,大专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因犯妨害公务罪,2015年9月22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5年10月1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8月10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9月21日。2018年9月19日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21日。
被告人田鹏翔(别名田朋祥),男,199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3********,土家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陈璐,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2********,土家族,大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1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0月15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7日。
被告人唐辉(别名唐飞亮),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31997********,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巴东县,现住湖北省巴东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12月1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0********,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7月26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永现,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7********,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殴打他人,2014年7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米晓华(别名大米),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2********,汉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室。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世忠,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3********,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街道办事处**村**号**层。因犯盗窃罪,2009年2月25日被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11年4月2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尹学武(别名小五),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51990********,土家族,中专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宣恩县,现住湖北省宣恩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周祥华,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5********,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镇**村**组**号。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7年12月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三日。因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毁坏财物罪,2014年12月17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7年5月1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向才栋,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0月15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7日。
被告人刘舟,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81989********,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鹤峰县,现住湖北省鹤峰县**乡**村**组**号。因盗窃,2017年11月1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2016年9月20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6年10月2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10月15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11月17日。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6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2018年8月10日经恩施州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8年9月21日。
被告人刘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21983********,土家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建始县,现住湖北省建始县**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3年8月24日、2013年9月5日分别被湖北省建始县公安局罚款500元、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丙,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8********,土家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街**号。因殴打他人,2013年6月25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1月23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梁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镇**村**组。因殴打他人,2013年11月8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4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孟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土家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因吸食毒品,2017年5月15日、2017年10月13日分别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十五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2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宋某甲,男,199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8********,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镇**村**组。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8年9月2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10月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朱富耀,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89********,土家族,小学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号。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8月13日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6年2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20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94********,土家族,初中文化,经商,出生地湖北省恩施市,现住恩施市**乡**村**组。因殴打他人、赌博,2018年5月19日被恩施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7日被恩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恩施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恩施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田鹏翔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陈璐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唐辉涉嫌抢劫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周祥华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向才栋涉嫌抢劫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刘舟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刘某乙、李某丙、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孟某某、宋某甲、崔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以被告人朱富耀、姜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分别于2018年11月16日、2019年1月3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均于受案当日已告知上述21名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各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29日、2019年3月21日将伍某某、廖某某等14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一案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3月21日、5月5日补查重报。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5日将周永现、米晓华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退回恩施市公安局补充侦查,恩施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5日补查重报。2019年5月9日,本院决定将伍某某、廖某某等14人涉嫌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罪一案与周永现、米晓华等7人涉嫌寻衅滋事罪一案并案审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故意伤害罪
1.2016年12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朱富耀、姜某某等人因赌博分红与被害人夏某甲、刘某丙发生纠纷,在夏某甲、刘某丙二人欲离开时,被姜某某、伍某某等人阻拦。随后,被告人伍某某、廖某某、朱富耀、姜某某、吴某甲(在逃)等人对夏某甲、刘某丙进行殴打,后伍某某、姜某某等人将夏某甲、刘某丙带到恩施市金龙大道,再次对夏某甲、刘某丙进行殴打。经鉴定,夏某甲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刘某丙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陈某乙等人给夏某甲赔偿人民币43000元,夏某甲对伍某某、廖某某、朱富耀、姜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2017年12月7日19时许,被害人刘某丁因田鹏翔发给其女友朱某乙的信息,认为田鹏翔的言语不妥,双方产生矛盾。当晚23时许,刘某丁邀约杨某甲、杨某乙、杨某丙等人,田鹏翔邀约被告人陈璐、唐辉、徐某(另案处理),双方在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金子坝村麻场小区篮球场见面后发生言语冲突。田鹏翔离开后电话邀约被告人伍某某帮忙报复,伍某某又邀约被告人廖某某、向才栋、刘舟等人帮忙。次日1时许,田鹏翔电话约刘某丁到恩施市金龙大厦路段见面,伍某某、田鹏翔、陈璐、唐辉、廖某某、向才栋、刘舟等人持木棒、砍刀赶到后,伍某某持木棒先后击打杨某甲、杨某乙的头部,田鹏翔、陈璐、唐辉等人对杨某乙、刘某丁进行殴打。经鉴定,杨某甲的损伤程度为重伤,杨某乙的损伤程度为轻伤,刘某丁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案发后,伍某某近亲属给杨某甲赔偿人民币2万元,给杨某乙赔偿人民币4000元,杨某甲、杨某乙对伍某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8年6月6日,因本案,田鹏翔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唐辉被恩施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
二、寻衅滋事罪
1.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伍某某、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谭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恩施市火车站线路车司机给予的好处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禁止火车站非线路车司机在火车站载客,并先后安排被告人向才栋等人在火车站上班巡查。2017年10月6日,被害人张某某在恩施市火车站载客,被上班巡查的向才栋发现,遂告诉了周永现,周永现、李世忠赶到恩施市火车站,李世忠持伸缩棍、周永现用拳头随意对张某某进行殴打。
2.2017年10月,李某甲、田鹏翔、陈璐、唐辉以10日1000元的利息给被害人陈某丙借款4000元。2017年11月18日,因陈某丙未按期偿还,被田鹏翔、陈璐、唐辉从恩施市龙凤镇大市场家中带到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该公司后,田鹏翔打了陈某丙一耳光、踢了陈某丙一脚,陈某丙遂通过家人报警。民警调解处理后,被告人李某甲安排被告人唐辉从恩施市公安局驾车追逐陈某丙乘坐的汽车,至恩施市舞阳坝街道办事处耿家坪村“后坪山庄”附近,唐辉所驾驶的汽车与陈某丙乘坐的汽车发生追尾的交通事故。
3.2017年11月,被害人吴某乙答应给被告人伍某某、田鹏翔购买苹果手机一部,并收取田鹏翔人民币1500元。后吴某乙未完成,给田鹏翔退款1900元,伍某某对此心生不满,要求吴某乙必须给自己购买苹果手机,并指使田鹏翔找到吴某乙。2017年12月1日凌晨,被告人田鹏翔、陈璐、唐辉三人在恩施市学院路“龙河”宾馆找到吴某乙,后将其带到恩施市火车站停车场。吴某乙被带到后,被告人伍某某、刘舟、向才栋等人遂对吴某乙进行殴打。后伍某某要求吴某乙给其购买苹果手机一部或支付人民币8000元,并限制吴某乙不让其离开。当日晚,吴某乙被田鹏翔看守在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至次日晚,吴某乙被田鹏翔、陈璐、唐辉看守在“龙河”宾馆。2017年12月2日,吴某乙继续被看守在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同日19时许,吴某乙借机逃离。吴某乙在被拘禁期间,被迫分三次共计给田鹏翔转账人民币1200元,另给予田鹏翔现金人民币300元。
三、非法拘禁罪
1.2017年3月,被告人田鹏翔、陈璐以月800元的利息给被害人邓某某借款8000元。因邓某某未按期偿还债务,2017年7月25日20时许,被告人田鹏翔、陈璐、唐辉在恩施市民族广场将邓某某带至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该公司后,田鹏翔让唐辉打电话请被告人向才栋、刘舟等人来帮忙。田鹏翔为逼迫邓某某还款,先后和伍某某、陈璐、向才栋、刘舟等人对邓某某进行殴打,不让邓某某离开。同日22时许,邓某某在朋友的帮助下离开。
2.2017年6月,田鹏翔、陈璐以半月1000元的利息给被害人宋某乙借款5000元。2017年8月4日9时许,田鹏翔、陈璐在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要求宋某乙还款,因宋某乙无力偿还,遂先后被田鹏翔、陈璐、唐辉看守在该公司、恩施市学院路一宾馆,不让宋某乙离开。至2017年8月6日12时许,宋某乙筹钱还清债务后才得以离开。
3.2017年6月,被害人王某甲在“任我花”网络平台借款6000元,后王某甲到期无法归还。2017年9月,陈璐从刘某庚处接受了该平台的催款业务。2017年10月某日22时许,为逼迫王某甲还款,王某甲被陈璐、唐辉强行带至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后陈璐持橡胶棒击打王某甲,唐辉亦对王某甲进行殴打。至次日1时许,陈璐、唐辉才让王某甲离开。
4.2017年8月,李某甲、田鹏翔、陈璐、唐辉给被害人王某乙高利借款10000元。2017年11月25日晚,在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李某甲、田鹏翔、陈璐、唐辉要求王某乙还款,因王某乙无力还款,王某乙遂被限制在该公司,不能离开,田鹏翔、陈璐、唐辉先后在公司看守王某乙。至2017年11月27日下午,王某乙近亲属给其还款后王某乙才得以离开。
5.2017年11月,被害人杨某乙在被告人李某甲处以4%的日利率借款人民币5000元。2017年11月24日,被害人夏某乙以2%的日利率在被告人李某甲处借款人民币11000元。2017年12月某日15时许,因杨某乙、夏某乙均未按期还款,被被告人李某甲、周祥华通知到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该公司后,杨某乙、夏某乙被李某甲、周祥华要求还款,周祥华并安排被告人孟某某、崔某某、宋某甲看守杨某乙、夏某乙,不让二人离开。当日晚,夏某乙、杨某乙被孟某某、崔某某、宋某甲看守在恩施市火车站“万客来”宾馆,至次日下午,杨某乙还款后得以离开,次日晚,夏某乙再次被看守在“万客来”宾馆,当日20时许,夏某乙在朋友的帮助下逃离。
6.2016至2017年,被害人孙某某陆续在李某甲处借款,月息5分。2018年1月3日19时许,因无法按期还款,孙某某被被告人李某甲、周祥华带至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到该公司后,为逼迫孙某某还款,周祥华对孙某某进行殴打,后周祥华安排孟某某将孙某某看守在公司,不让其离开。至次日14时许,李某甲、周祥华才让孙某某离开。
四、敲诈勒索罪
自2017年8月起,被告人伍某某、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谭某某(另案处理)为谋取恩施市火车站线路车司机给予的好处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禁止火车站非线路车司机在火车站载客,并先后安排被告人刘某乙、李某丙、梁某某等人在火车站上班巡查。2018年2月,非线路车司机郑某某、林某某、田某丙、向某某、胡某某、黄某某、杨某丙等被害人为让伍某某、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刘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允许其进入恩施市火车站载客,被迫筹措人民币24000元人民币给予上述被告人。
五、伍某某、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刘舟在恩施市火车站实施的违法活动
1.2017年9月6日,非线路车司机钟代洪被伍某某、刘舟等人殴打。
2.2018年1月13日,因非线路车司机颜某某在恩施市火车站载客,被周永现用剪刀戳破车胎。
2017年12月10日,唐辉在恩施市自由行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被民警抓获;2018年5月18日,伍某某、廖某某在恩施市武陵国际装饰城二期路口被民警巡逻时抓获;2018年7月18日,陈璐在咸丰县城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20日,刘舟在鹤峰县燕子乡被民警抓获;2018年7月24日,向才栋在恩施市民族路“双星”网吧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19日,朱富耀在恩施州中心医院中医部急诊室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20日,周祥华在恩施市火车站“七天”宾馆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27日,宋某甲在恩施市武陵国际装饰城被民警抓获;2018年9月29日,孟某某在恩施市民大附属医院被民警抓获;2018年10月17日,姜某某在恩施市柑子槽小区四巷20号被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日,周永现在恩施州交管局停车场被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2日,李某丙在恩施市“丹阳”夜市附近的民房被民警抓获;2018年11月22日,刘某乙在恩施市沿江路“369”超市7038号租住屋被民警抓获;2018年12月18日,米晓华、尹学武在恩施市红庙六加一小区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3日,梁某某在恩施市小渡船办事处何功伟村被民警抓获;2019年1月9日,李世忠在恩施市金桂大道“巴厘岛”酒店大厅被民警抓获。
2017年12月8日,田鹏翔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2018年7月25日,李某甲经民警电话通知,到恩施市公安局视频侦查大队投案;2018年10月9日,崔某某自动到恩施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刘某庚、陈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郑某某、陈某丙等人的陈述;4.恩施南法司鉴(2016)临鉴字第1381号、恩施南法司鉴(2016)临鉴字第1413号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等笔录;6.被告人伍某某、田鹏翔、陈璐、唐辉、李某甲、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周祥华、刘舟、向才栋、廖某某、刘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孟某某、崔某某、宋某甲、朱富耀、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某、田鹏翔、陈璐、唐辉、李某甲、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周祥华、向才栋、刘舟、廖某某、刘某乙、李某丙、梁某某、孟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采用暴力、胁迫手段,共同实施了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上列21名被告人分别负有以下罪责:
被告人伍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田鹏翔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陈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唐辉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甲随意追逐他人,情节恶劣;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永现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米晓华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世忠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尹学武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祥华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向才栋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随意持凶器殴打他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舟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强拿硬要他人财物1500元人民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廖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二人轻伤,二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胁迫方法,强索他人财物24000元人民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孟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宋某甲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崔某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朱富耀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上列21名被告人中,周祥华、刘舟、朱富耀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特对上列21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猛
2019年5月13日
附:
1.被告人伍某某、田鹏翔、陈璐、唐辉、李某甲、周永现、米晓华、李世忠、尹学武、周祥华、向才栋、刘舟、廖某某、刘某乙、李某丙、孟某某、宋某甲、崔某某、朱富耀、姜某某现羁押于恩施市看守所。被告人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740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4册,光盘36组,u盘2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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