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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苏某等非法拘禁、寻衅滋事案)_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姑检诉刑诉〔2019〕265号

被告人伍某(绰号小伍、老五),男性,198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本市姑苏区****号(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小组**号)。被告人伍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4年6月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曾因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于2006年12月被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1年6月28日被原苏州市平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1年10月20日释放。被告人伍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6月1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7月22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第二次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0月2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2月4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第三次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6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绰号磊妹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8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街**号**公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乡市**镇**村**村民组**号)。被告人苏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1月11日被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7月25日释放;曾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8月25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被告人苏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9月29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邹良(绰号阿良),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街**号**公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小组**号)。被告人邹良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1月13日被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3年12月5日释放。被告人邹良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丁(绰号大海),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张某丁曾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8月14日被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于2017年12月8日被湖南省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张某丁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斌,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1322199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街**号**公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民组)。被告人陈斌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某(绰号小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新村一出租房(户籍所在地为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被告人魏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5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毅军,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服装店导购员,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村民小组**号。被告人伍毅军曾因犯诈骗罪,于2018年7月11日被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被告人伍毅军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1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伍航,男性,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98********,汉族,初中文化,货车司机,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村**小组**号。被告人伍航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6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年6月25日被该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八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二百元。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9月8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张飞),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公司送货员,住湖南省常德市汉寿县西湖管理区**办事处**村** 组。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10月10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13日经本院以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绰号城妹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吴中区**街**号**公寓(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乡**村**村民组)。被告人黄某某曾因偷窃,被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24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镇**居委会**中路**街**号。被告人陈某甲曾因吸食毒品,于2005年6月4日被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三个月;曾因使用假币,于2017年6月6日被湖南省新化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乙,女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503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暂住本市**家园**幢**室(户籍所在地为本市**新村** 幢**室)。被告人陈某乙曾因赌博,于2017年8月31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五百元。被告人陈某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8月23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9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某某,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321199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湘潭市湘潭县**镇**村**组。被告人谭某某曾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5月16日被湖南省湘潭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被告人谭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0月26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魏某某、张某丁、陈斌、黄某某、伍航、伍毅军、张某甲、陈某甲、谭某某、陈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魏某某、张某丁、陈斌、黄某某、伍航、伍毅军、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被告人伍某、邹良、伍航、伍毅军、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航、伍毅军、张某甲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5日已分别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件重大、复杂,本院于2019年2月24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3月11日决定将本案退回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4月10日,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建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犯罪活动

2015年7月起,被告人伍某先后纠集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等人,组成以被告人伍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为普通成员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在本市姑苏区、吴中区、高新区等地开设赌场达一百六十四场。在开设赌场过程中,被告人伍某负责管理赌场,招募该集团其他成员分别负责“收取庄风”、“洗牌”、“放水”、望风,召集人员参与赌博并从中抽头渔利。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赌场赌债,纠集集团成员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对多名被害人限制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侮辱等行为,致其中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在此期间,该犯罪集团利用行车等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借故生非,被告人伍某指使或纠集集团成员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毅军、伍航、张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2次,致其中一名被害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信息资料、刑事判决书、发破案经过等;

2.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乙、朱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二、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具体罪行

(一)开设赌场

2015年7月至2018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吴中区、高新区等地开设赌场,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并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谭某某等人参与开设赌场,共计开设赌场一百六十四场,累计参赌人员上百人。具体分述如下:

1.2015年7、8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吴中区郭巷一棋牌室内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张某丁、魏某某、谭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洗牌”,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10场。

2.2016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巷**号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陈斌、邹良等人负责望风、接送赌客,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10场。

3.2016年9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东北街(普新桥)附近巷子内拆迁民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伍毅军、魏某某等人负责望风、“洗牌”,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30场。

4.2016年12月至2017年春节前,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高新区浒关工地简易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魏某某等人负责维持秩序、“洗牌”,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5场。

5.2017年春节后、2017年7、8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吴中区郭巷船上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魏某某、伍毅军等人负责“看管庄风”、“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25场。

6.2017年4、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新村**幢**单元**室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伍毅军、伍航、张某甲等人负责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2场。

7.2017年3月至5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上**号家中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魏某某、陈斌、张某丁、伍航等人负责“看管庄风”、“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15场。

8.2017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杨枝塘公园附近铁皮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魏某某、陈斌、张某丁、伍毅军、伍航、张某甲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5场。

9.2017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上**号家中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魏某某、张某丁、黄某某、谭某某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8场。

10.2017年12月至2018年春节前以及2018年2月底至6、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在本市姑苏区劳动路燃气公司附近拆迁民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魏某某、陈斌、黄某某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10场。

11.2017年12月至2018年春节前以及2018年3、4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泰华商城东区瑞富广场二楼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6场。

12.2018年春节后至2018年3、4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吴中区**街**号二楼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张某丁、谭某某等人负责“看管庄风”、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5场。

13.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等人在本市冬青路创元驾校旧址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陈斌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2场。

14.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等人在本市苏苑街金秋家园北侧小树林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邹良、魏某某、陈斌、黄某某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7场。

15.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等人在本市姑苏区西二路废弃厂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魏某某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3场。

16.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孙某甲等人在本市姑苏区劳动路一无名巷附近铁皮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陈某甲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8场。

17.2018年3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吴中区木渎天池山上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魏某某、陈斌、陈某甲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3场。

18.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南门路领秀江南小区西侧工地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邹良等人负责“洗牌”,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2场。

19.2018年5、6月期间,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巴桥头小区四幢聚友棋牌室二楼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陈斌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4场。

20.2018年7月至8月1日,被告人伍某单独或伙同他人在本市姑苏区胥江路金海岸会所对面小巷内拆迁房开设赌场,招募被告人苏某、邹良、陈斌、黄某某、陈某甲等人负责“洗牌”、望风,组织多人进行麻将牌“斗牛”赌博活动,该赌场共开设4场。

综上,被告人伍某开设赌场164场,被告人魏某某参与开设赌场121场,被告人苏某参与开设赌场103场,被告人邹良参与开设赌场75场,被告人伍毅军参与开设赌场62场,被告人陈斌参与开设赌场60场,被告人张某丁参与开设赌场43场,被告人黄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9场,被告人谭某某参与开设赌场23场,被告人伍航参与开设赌场22场,被告人陈某甲参与开设赌场15场,被告人张某甲参与开设赌场7场。

2018年5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乙明知伍某等人在本市姑苏区巴桥头小区四幢聚友棋牌室二楼、劳动路一无名巷附近铁皮房、胥江路金海岸会所对面巷子拆迁房、燃气公司附近拆迁民房等地开设赌场,以微信联系、发送赌场地点定位等形式多次招揽赌客周某甲、李某某、汤井芳、胡立花、彭刘妹等人到上述赌场参与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扣押清单、微信聊天记录等;

2.证人张之望、张某丙、沈某乙、张某乙、陈东亮、张某丙、周某乙、吴某某、周某甲、李某某、沈某甲、曹某某、胡某某、汤某某、彭某某、孙某乙、沈某乙、孙某丙、孙某丁、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提取笔录、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

2016年5月1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为索要债务,纠集何某某、王某甲(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在本市姑苏区皮市街祥符寺巷口,由其中五、六人强行将被害人王某乙带上车,将其带至本市相城区某偏僻处,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在车内用拳头击打被害人头部,逼迫其书写5万元欠条。后经被告人伍某纠集的其他人员驾车到达,在车下再次对被害人拳打脚踢,致被害人王某乙胸部左侧第4、6肋骨骨折。经鉴定,该伤情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清单、手机基站明细、手机短信息、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案发报告等;

2.证人何某某、王某甲、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三)非法拘禁

2017年5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赌债,先后多次纠集集团成员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等人,对被害人严某某、张某丙、周某乙、沈某乙、张某丁、张某乙、陈某乙等7人实施非法拘禁行为。其中被告人伍某作案6笔,被告人苏某、张某丁作案4笔,被告人邹良、魏某某、伍航作案2笔,被告人陈斌、黄某某、张某甲、陈某甲、陈某乙作案1笔。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24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严某某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邹良、伍航、张某甲等人,在本市相城区大富豪天宝宾馆门口,将被害人严某某强行带上牌号为苏E2****的别克GL8商务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被告人伍某、邹良等人对严某某采用拳脚殴打手段逼迫其还债。后被告人伍某、张某甲先行离开,被告人张某丁、苏某受被告人伍某指使在明知严某某已被被告人伍某等人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况下,携带刀棍鱼叉等凶器赶至车内,并伙同被告人邹良、伍航等人继续限制严某某人身自由。至次日凌晨1时许,严某某被逼写下欠款人民币1.6万元的欠条后,得以脱身。

2.2017年7、8月期间,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张某丙所欠赌债,三次限制其人身自由,每次均达四小时以上。其中第一次系被告人伍某指使被告人邹良、伍航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本市高新区**花园**幢暂住地,书写欠条后,又采用认住处、认单位的手段逼迫其归还赌债;第二次系被告人伍某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本市****号住处,采用打耳光、辱骂等手段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被害人张某丙联系到借钱人才得以离开;第三次系被告人伍某指使被告人魏某某限制被害人张某丙人身自由,并采用认住处的手段逼迫其归还赌债。

3.2017年9月1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周某乙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苏某、张某丁、魏某某等人,在本市姑苏区观前街温德姆酒店内,将被害人周某乙强行带至车上驶至本市吴中区吴中商城天河投资公司,限制其人身自由,并先后在该公司楼下路边、楼上房间对其实施殴打。其中被告人伍某对被害人周某乙打耳光、拳打脚踢、用圆珠笔戳眼睛,并指使被告人苏某、张某丁、魏某某对其拳打脚踢,逼迫其下跪并书写3万元欠条。上述行为最终致被害人周某乙头部、眼部、耳部、腰部多处受伤。

4.2017年10月的一天中午,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沈某乙所欠赌债,指使被告人张某丁等人至本市郭巷豪门浴场楼下饭店,强行将被害人沈某乙带上牌号为苏E2****的别克GL8商务车,载至本市东环路与南环路交叉口附近杨枝塘公园小树林内,限制其人身自由。在此期间,被告人伍某、张某丁等人先采用脚踢的方法迫使被害人沈某乙下跪,后又让其脱衣服在其额头、背上书写“欠债还钱”红色字样,并拍摄视频上传微信予以传播,以此侮辱被害人沈某乙,逼迫其还债。

5.2017年10月19日晚,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张某丙所欠赌债,指使并伙同被告人张某丁等人先后在某足浴店、本市姑苏区**小区一住处、伍某家中赌场等地限制其人身自由,直至2017年10月20日22时许,民警接警后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本市姑苏区葑门派出所。2017年10月21日凌晨,被告人伍某纠集被告人苏某、张某丁、陈某乙,趁被害人张某丙从葑门派出所离开之际,在本市姑苏区莫邪路与竹辉路交叉口将其乘坐的出租车逼停,后被告人伍某、张某丁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被告人陈某乙车内,驾驶车辆先驶至本市南门路觅渡桥附近绿化带内,被告人伍某、苏某、张某丁对被害人张某丙拽头发、打耳光、拳打脚踢致其昏倒在地,被告人伍某将其浇醒后,再次开车带其驶至本市姑苏区**小区门口,后又驶至一高架桥边,被告人伍某指使被告人苏某、张某丁将被害人张某丙架至桥边,以将其扔至桥下相威胁逼迫还债。后被告人伍某等人再次开车强行将被害人张某丙带至本市工业园区金沙广场水玲珑浴场,被告人伍某指使被告人陈某乙在该浴场内看管被害人,后被害人张某丙趁被告人陈某乙熟睡之机逃离。

6.2018年8月1日23时许,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张某乙所欠赌债,纠集被告人苏某、黄某某、陈斌、陈某甲等人在苏州市吴中区**小区,将被害人张某乙、陈东亮强行带上牌号为苏E2****的别克GL8商务车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经被告人伍某指使,由被告人苏某开车,被告人伍某、黄某某、陈斌在车上对被害人张某乙拳打脚踢,后车停至高架桥上,被告人伍某、黄某某等人将被害人张某乙带至车外,再次对其拳打脚踢,在被告人伍某指使下,被告人黄某某等人又采用脚踢等方式强行让被害人张某乙下跪,并对其拍照。后被害人张某乙、陈东亮再次被带至车上驶至本市姑苏区桐泾公园附近。最终因被害人家属报警,被害人张某乙、陈东亮得以脱身。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接收证据材料清单、病历资料、受案登记表等;

2.证人郑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严某某、周某乙、张某丙、沈某乙、张某丙、张某乙、陈某丙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相城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四)寻衅滋事

2017年5月,被告人伍某指使或纠集集团成员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毅军、伍航、张某甲等人,随意殴打他人2次。其中被告人伍某、邹良、伍航、伍毅军、张某甲作案2次,被告人苏某、陈斌、张某丁作案1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7年5月17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伍某驾驶牌号为苏E7****的奥迪Q5汽车,载着被告人邹良、伍航、伍毅军、张某甲行驶至本市姑苏区南环东路由东向西高架匝道口处,因日常行车让道问题产生纠纷,经被告人伍某指使,被告人邹良、伍航、伍毅军借故把对方驾驶员被害人朱某某硬拖下车,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对被害人朱某某实施殴打,在此期间被告人张某甲强行拦住对方同行人员,最终致被害人朱某某双侧鼻骨骨折。经鉴定,该伤情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2.2017年5月份的一天凌晨,被告人伍某、张某甲在本市月苑街水云间KTV附近,与被害人张某戊、闫某某等人因琐事产生纠纷,伍某指使被告人张某甲打电话纠集被告人苏某、张某丁、陈斌、邹良、伍航、伍毅军等人先后赶至现场,其中被告人苏某、张某丁、陈斌持砍刀、钢管、铁棍等工具,伙同被告人邹良、伍航、伍毅军等人,将被害人张某戊硬拉下车,并对其持械殴打、拳打脚踢,后又追打被害人闫某某,将其强行带至车内驶至本市****小区附近放其离开。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机动车查询信息、病历资料等;

2.​ 证人仇某某、江某某、夏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朱某某、张某戊、闫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毅军、伍航、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

三、恶势力犯罪集团以外实施的罪行

(一)抢劫

2010年11月11日,因被告人伍某与刘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在苏州无钱可用,经被告人伍某提议抢劫其情人被害人高某某,刘某某、谢某某表示同意。当晚,被告人伍某将被害人高某某骗至本市金鸡湖公园树林内,在被告人伍某谎称买烟为由离开后,刘某某、谢某某随即冲上去对被害人采用喷辣椒水、捂嘴、抓头、搜身、拉拽等方式,强行抢得被害人高某某内有现金人民币50元的手提包1个以及黄金项链1条。次日,抢得的黄金项链被抵当人民币3000余元,被告人伍某分给刘某某、谢某某共计人民币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

2.​ 证人刘某某、谢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

5.湖南省冷水江市公安局、苏州工业园区公安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二)故意伤害

2014年1月5日凌晨,被告人伍某伙同黄某某、陈某丁(均已判决)至本市杨枝塘路东环路口信号灯处,因行车问题与被害人L某某发生争执。被告人伍某授意并伙同黄某某、陈某丁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致被害人右腓骨远端骨折,经鉴定,该损伤已构成人体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刑事判决书、门诊病历、案发经过、抓获经过等;

2.​ 证人黄某某、陈某丁、郑某某、温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L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

5.​ 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6.​ 苏州市公安局出具的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意见书。

(3)​ 非法拘禁

2014年8月、12月,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为索要赌债,非法拘禁作案2次。具体分述如下:

1.2014年8月8日晚,被告人伍某伙同单某某(另案处理)为索要赌债,纠集二名同伙在本市相城大道汇海隆中心东边一棋牌室内,将被害人王某丙强行带至牌号为苏ES****的轿车上,限制其人身自由。在车上多人用手拍打王某丙头部,后行驶至本市相城区太平镇大学城附近的阳澄湖边上,将王某丙强行拖下车,由被告人伍某采用持刀威胁、用刀划左小腿等方式逼迫其书写欠条,单某某伙同其他二名同伙采用拳打脚踢的方式予以配合,直至王某丙被逼在4.5万元的欠条上签字后才得以脱身。上述行为最终致被害人王某丙背部、右肩部、左小腿多处受伤。

2.2014年12月15日下午,被告人伍某为索要被害人吕某某所欠赌债,纠集他人至本市姑苏区****号吕某某租住处,踹门入室,对被害人吕某某头部、腰部拳打脚踢,后将其强行带至伍某驾驶的马自达轿车内,驶至本市姑苏区杨枝塘附近伍某住处,被告人伍某使用警棍殴打其面部、头部,两名同伙成员对其拳打脚踢,逼迫其在3万元的借条上签字。后在被告人伍某指使他人继续看管拘禁被害人期间,被害人吕某某托人报警而获救。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病历卡、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谅解书、分期还款协议、收案登记表等;

2.证人单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丙、吕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伍某的供述和辩解;

5.苏州市公安局相城分局、姑苏分局所作的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伙同他人共同开设赌场,其中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黄某某、谭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为索取债务,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侮辱情节,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在非法拘禁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有明显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员固定,实施开设赌场、非法拘禁、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犯罪,扰乱社会生活秩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系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被告人伍某系首要分子;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系重要成员;被告人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系普通成员。被告人伍某在共同开设赌场、故意伤害犯罪中,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在共同非法拘禁犯罪中,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伍毅军、伍航、张某甲在共同寻衅滋事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谭某某在共同开设赌场犯罪中均起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张某丁、陈斌、魏某某、伍毅军、伍航、张某甲、黄某某、陈某甲、陈某乙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毅军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伍某、苏某在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均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陈斌、伍毅军在实施部分开设赌场犯罪行为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邹良、张某丁、伍毅军、伍航、陈某甲、谭某某均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斌如实供述自己开设赌场、寻衅滋事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乙如实供述自己非法拘禁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除上述恶势力犯罪集团实施的罪行外,被告人伍某还伙同他人共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共同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共同非法拘禁他人,且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伍某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予数罪并罚。在上述共同犯罪,被告人伍某均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均系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各被告人违法所得应予没收、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分别予以判处。

此致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徐  翔

检察员:吴  霞

检察员:陈振磊

检察员:陶晶晶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伍某、苏某、邹良、魏某某、张某丁、陈斌、黄某某、伍航、伍毅军、张某甲、陈某甲、谭某某现均被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陈某乙现羁押于苏州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3册。

3.涉案财物处理清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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