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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伍某、夏某等3人组织卖淫,丁某某、徐某等9人协助组织卖淫案)_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岳检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伍某,男,196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24241968********,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常德市,现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五里**街道**街**路**室。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 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朗,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0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孝感市,现住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镇**村**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夏某,男,198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4324241974********,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澧县,现住湖南省澧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24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湘阴县,现住湖南省湘阴县**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谭飞龙,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2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郴州市,现住湖南省郴州市宜章县**镇**村委**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文武,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25241992********,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新化县,现住湖南省新化县天门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肖时祥,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241994********,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溆浦县,现住湖南省溆浦县**乡**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郭督,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3********,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宁乡县,现住湖南省宁乡县**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唐亮,男,199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021998********,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永州市,现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乡**村**组**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甲,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7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汉寿县,现住湖南省汉寿县**镇**村**组。于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乙,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6021995********,汉族,初中肄业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南省岳阳市,现住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镇**村**组。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6月22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岳麓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伍某、刘朗、夏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以被告人丁某某、徐某某、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唐亮、郭督、刘某甲、刘某乙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11月8日至2019年12月6日、自2020年1月21日至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19年10月26日至2019年11月9日、2020年1月6日至2020年1月21日、2020年3月22日至2020年4月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伍某伙同他人共同出资在长沙市岳某某、雨花区的宾馆内开设卖淫场所,招募业务员招揽嫖客,组织卖淫女为嫖客提供有偿性性服务,从而非法获利。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1、2018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伍某及胡某某、范某某、唐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在长沙市岳某某枫林宾馆内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口交、性交等有偿性服务。该卖淫团伙每天在该酒店开设固定房间作为供卖淫女休息的“技师房”和供嫖客挑选卖淫女的“选秀房”,同时另开若干客房用于卖淫嫖娼,经营时间为当日13时至次日凌晨5时。该卖淫团伙招募被告人夏某为业务经理,管理负责招揽嫖客的业务员及日常管理工作;被告人刘朗负责招募、管理卖淫女、并负责向卖淫女转发工资(即卖淫违法所得);被告人丁某某为财务人员,负责收取嫖资和业务员的工资发放,并负责向卖淫场所的老板汇报当日收支情况;被告人徐某某协助被告人刘朗进行管理,负责统计上钟情况及结算卖淫女及业务员提成;被告人谭飞龙、唐亮、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刘某甲、刘某乙、李亮(另案处理)等业务员则负责通过微信招揽嫖客,并在现场接待、介绍、安排上房,从中提成。

经鉴定,被告人伍某等人所经营的卖淫组织,自2019年2月至2019年6月期间,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3752907元。

2、2019年5月份以来,被告人伍某及周某某、顾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出资在长沙市雨花区金源阳光酒店内开设卖淫场所,组织卖淫女为嫖客提供口交、性交等有偿性服务。该卖淫团伙每天在该酒店开设固定房间作为供卖淫女休息的“技师房”和供嫖客挑选卖淫女的“选秀房”,同时另开若干客房用于卖淫嫖娼,经营时间为当日13时至次日凌晨5时。该卖淫团伙招募吴某某(另案处理)为现场负责人,负责与酒店前台对接协调开房事宜、通知场所工作人员开会等日常管理事项;王某某(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卖淫女;王某某、唐某某(均另案处理)为财务人员,负责收款和工资发放;杨某某负责在电梯口接待嫖客到“选秀房”挑选卖淫女,并介绍服务项目和价格;孙某某负责协助王某某管理“技师房”及搞卫生;刘某丙、雷某某、丁某某、刘某丁等人通过网络为该卖淫场所招揽嫖客。

2019年6月20日,民警在岳某某枫林宾馆卖淫场所现场抓获被告人伍某、夏某、刘朗、丁某某、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唐亮、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及3名嫖客和20余名在该卖淫场所卖淫的卖淫女,经核查身份年龄,被告人伍某运营的枫林宾馆卖淫场所有未成年人进行卖淫。民警在金源阳光酒店卖淫场所现场抓获多名涉案人员及9对正在卖淫嫖娼的男女和30余名在“技师房”等候嫖客的卖淫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银行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梁某某、邬某某、周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伍某、夏某、刘朗、丁某某、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唐亮、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的供述;4、辨认笔录;5、鉴定意见;6、讯问被告人的同步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伍某、夏某、刘朗结伙组织他人卖淫,卖淫人员累计达10人以上,且非法获利金额达10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唐亮、徐某某、刘某甲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非法获利50万元以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明知他人组织卖淫,仍予以协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卖淫组织中有未成年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伍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夏某、刘朗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丁某某在协助组织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在协助组织卖淫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唐亮、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长沙市岳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萃

2020年4月2日

附:

1、被告人伍某、夏某、刘朗、丁某某、谭飞龙、廖文武、肖时祥、郭督、唐亮、徐某某、刘某甲、刘某乙现均羁押于长沙市第一看守所;

案卷材料十六册及光盘十四张;

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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