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阜检公诉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伊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1128199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系河北省阜城县**乡**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9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阜城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4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罪人发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的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伊某甲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9日20时许,被告人伊某甲无证酒后驾驶无牌银白色摩托车送伊某乙回家,行驶到**村时伊某乙与他人发生争执并报警,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伊某甲有酒驾嫌疑将其查获,经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伊某甲的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03.76mg/lOO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阜城县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2、被告人伊某甲的户籍证明;
3、视听资料;
4、衡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5、证人伊某乙等人的证言;
6、被告人伊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甲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楠楠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伊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3、光盘二张;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具结书附卷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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