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二部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伊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菏泽市曹县**镇**村**号,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号;2018年10月17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伊某乙,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922198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山东省菏泽市曹县**村**号;2019年7月24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0日因涉嫌聚众斗殴罪经本院批准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乙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10月2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被告人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7月3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19年8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由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9月14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10月14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终结,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2019年10月25日,因系共同犯罪,本院决定将伊某甲故意伤害案与伊某乙聚众斗殴案并案。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13日10时许,被告人伊某甲到天津市北辰区**镇**项目售楼处索要工资时,与销售人员邵某某发生口角后动手打架。后被告人伊某甲纠集伊某乙等人前来帮忙,被告人伊某乙等人赶到现场后,伙同伊某甲持椅子、铁锨等,共同对邵某某进行殴打,致邵某某多处受伤。经鉴定,被害人邵某某外伤致左侧第4-8肋骨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腰2右侧横突骨折,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部皮肤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体表多处软组织挫擦伤,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18年8月31日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已赔偿被害人邵某某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木把、椅子、砖头等物证(已扣押);2.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辨认等笔录;8.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甲、伊某乙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周君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伊某甲现被取保候审,现住天津市北辰区**镇**号楼**号,联系电话1551080****;被告人伊某乙现被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光盘玖张。
3.量刑建议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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