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伊某某非法经营案)_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佳向检二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3********,汉族,初中文化,系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村,住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街**号门市。因犯有盗窃罪,于2011年3月30日被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6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3日经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3日被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逮捕。

本案由佳木斯市公安局向阳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2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至9月间,被告人伊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情况下,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的相关规定,大量购买烟草制品并存放于佳木斯市向阳区**街**号门市内,并以快递邮寄的方式向江西省南昌市、重庆市销售烟草制品共计人民币9,400元。案发后,部分烟草制品被当场扣押。经鉴定,扣押烟草制品共价值人民币57,510元。

经侦查,被告人伊某某于2020年9月5日在佳木斯市向阳区被公安机关抓获。

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有扣押烟草制品照片;

2.书证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物流单据等;

3.证人李某某、张某某、叶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黑龙江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报告、佳木斯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在未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销售烟草制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姜茗川

2021年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