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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镶黄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镶检一部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5281971********,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镶黄旗,住**镇**嘎查**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经镶黄旗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3月6日被镶黄旗公安局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伊某某于2015年9月30日因危险驾驶罪经镶黄旗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本案由镶黄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晚,犯罪嫌疑人伊某某与海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蒙H6**的车辆回家途中,被雪困在**镇**嘎查**浩特附近。海某某下车挖雪时,被伊某某开车压死,案发后犯罪嫌疑人伊某某自认报警投案。于2020年2月22日因过失致人死亡罪将犯罪嫌疑人刑事拘留,于2020年2月28日向我院提请批准逮捕,于2020年3月6日决定逮捕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复印件;2.被害人的基本情况;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应当注意车辆在雪地上被困时挖雪人员的安全,故被告人疏忽大意并案发后没有及时采取措施,造成他人死亡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检察员:乌云巴特尔

                                     2020年5月19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在**镇看守所被羁押。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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