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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_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1〕Z4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河南省夏邑县人,公民身份号码41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被告人伊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1月19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因本院不批准逮捕,当日被天长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长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陶宏娟、被害人近亲属黄某甲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8日18时40分许,被告人伊某某驾驶号牌为皖C*****货车运输毛沙至天长市**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磅房处过磅,滁州市公路管理局天长分局执法人员发现该货车疑似超限超载,在磅房处对伊某某驾驶的货车进行拍照取证。伊某某将货车过磅后,继续开至公司内卸货场地卸货,其在倒车卸货过程中,因疏于观察,撞到停放在旁边的铲车,致使被害人黄某乙从铲车上跌落,后被碾压并当场死亡。

案发后,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乙发生车祸致其头颅开放粉碎性骨折,脑组织损毁外溢,颈椎骨折,黄某乙符合车祸致颅脑损伤死亡。

案发当晚,被告人伊某某主动到天长市公安局投案;并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材料、户籍信息、到案情况说明、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等;

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过失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吴霞

2021年1月27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在河南省夏邑县**乡**村**庄**号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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