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4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县**乡**村**号,住**县**乡**村**号。2003年11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06年11月2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2013年8月18日,因吸食毒品被松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8年6月12日,因吸食毒品被松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2019年4月1日,因吸食毒品被松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9年4月8日, 因吸食毒品被松溪县公安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5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松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龙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4日被龙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龙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以伊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期限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至3月间,被告人伊某某经电话联系后,在福建省松溪县多次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以每克500元至550元的价格贩卖给吸毒人员钟某某、李某某,并以微信转账的方式收取毒资,从中牟利。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月8日晚上,伊某某在松溪县万鑫休闲会所门口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5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李某某。
2、2019年2月3日晚上,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一“三岔路口”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32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李某某。
3、2019年2月4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一“三岔路口”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20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
4、2019年2月6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第一个加油站附近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40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同时,将8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李某某。
5、2019年2月10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15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
6、2019年2月11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的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20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
7、2019年2月12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的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22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
8、2019年2月24日至2月25日凌晨,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20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并额外收取200元的油费。
9、2019年3月1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的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15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并额外收取100元的油费。
10、2019年3月3日,伊某某在松溪县高速出口附近的路边的黑色帕萨特轿车上,将1000元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截图、福建省松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交易记录核对情况、户籍信息等;
2.证人李某某、钟某某、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刑事辨认笔录;
5. 微信支付转帐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国家毒品、麻醉品和精神药品的管制法规,明知是毒品氯胺酮而多次予以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告人伊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龙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熊旭红
检察官助理:李嘉骏
2020年4月10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龙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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