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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长清检一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62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104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济南市**职业培训学校兼职教师,户籍地济南市槐荫区**街道**村**号,现住该处。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17被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0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长清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份,被告人伊某某编造其系济南市劳动就业办公室下辖的济南市**职业培训学校校长,以为被害人孟某某介绍装修工程为由,骗取孟某某的信任。2017年10月至12月之间,伊某某以介绍装修工程需要送礼为由,分多次骗取孟某某钱款8000余元及其他礼品若干,伊某某得款后并未用于联系工程,均用于其日常开销。案发后,伊某某赔偿被害人孟某某损失26000元并取得其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损失的量刑情节,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对其单处罚金一万五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庄英琦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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