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任检一部刑诉〔2020〕1055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2919**********,汉族,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县**镇**村**号,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被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9月9日因非法限制人身自由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罚款八百元;2019年4月9日因嫖娼被被嘉祥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三千元。
本案由济宁市公安局北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9时许,在济宁市太白湖新区**建筑工地宿舍,犯罪嫌疑人伊某某趁被害人冯某某睡觉时盗用冯某某手机在**商城通过分期消费7444.44元购买一部手机,2020年6月1日伊某某收到手机后,以4200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后将所得钱款挥霍。
2020年6月17日,犯罪嫌疑人伊某某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盗窃对犯罪事实,赔偿被害人7500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收条、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的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迎秀
2020年9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方式:13805******。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证人、鉴定人的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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