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宾检刑检刑诉〔2020〕107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9261957********,汉族,中专文化,云南省宾川县人,农民,家住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南涧彝族自治县**镇**路**号**幢**室。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宾川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8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宾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8日,被告人伊某某驾驶云******号小型轿车从宾川驶往祥云方向,15时35分行至永祥线宾川县**镇**村委**村路段永胜-祥云(永祥线)K126+200,所驾车头撞到路边行人张某某及停放在路边的微耕机,造成张某某当场死亡、云******号车受损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经认定,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张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云南省宾川县人民法院
王苏会
检察员:
赵春玲
2020年5月5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398858****)。
2.随案移送共案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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