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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故意伤害案)_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历城检一部刑诉〔2020〕358号

被告人伊某某,曾用名伊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306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街**号**单元**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犯故意伤害罪,2012年2月22日被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7月26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伊某某在济南市历城区**街**号门头房****店中饮酒,期间与同桌的左某某发生口角,伊某某使用马扎殴打左某某头部和腿部,造成左某某头部受伤,左腿胫、腓骨骨折。经济南市公安局历城区分局法医鉴定,左某某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一级。

案发后,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害人左某某已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4.被害人陈述;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淼淼

2020年7月8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方式:1768569****)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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