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伊某某,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80********,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镇**嘎查**艾里**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7月8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至4月,被告人伊某某利用手机微信软件组建“聊天群”、“好友群”,在群内发送“博乐填大坑”链接组织多人赌博,赌资共计13,7191.00万,抽头渔利共计1,2104.00万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已扣押违法所得1,209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举报材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微信截图、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捌份、微信截图、现金缴款单;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被告人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自愿上缴违法所得,愿意接受处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1万元。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包国美
(院印)
2020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联系电话:1363479****;
2.移送侦查卷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