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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_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和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和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38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蒙古族,1993年**月**日出生,中专文化程度,居民身份证号:6528271993********,户籍所在地:新疆和某某**镇**村**号,现住新疆和某某**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3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5月10日被和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和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3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17日,00时40分许,被告人伊某某酒后驾驶新M*****号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和某某天富家园门口路段时被和某某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伊某某静脉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7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和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廖宏

2019年11月28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疆和某某**号楼**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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