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易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易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31989********,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易县,住河北省保定市易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易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7月19日被易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易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日23时许,伊某某酒后驾驶冀******黑色江淮牌小型普通客车,沿易县易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易县惠东花园路口路段时,因伊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易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伊某某驾驶机动车期间所抽取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8.3ml/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易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晓红
2020年2月26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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