扎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二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319**********,蒙古族,无文化,农民,无违法犯罪记录,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扎赉特旗,住扎赉特旗********,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扎赉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2日03时许,在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伊某某驾驶的辽******号中华牌白色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罗某某驾驶的吉******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挂吉******号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相撞,造成伊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兴安盟博广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伊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04.21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扎赉特旗公安局交通管理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伊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户籍证明、信息查询、到案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2.证人罗某某证言;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忠奇
2020年6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扎赉特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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