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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张东检一部刑诉〔2020〕211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出生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居民身份证号码1330311978********,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打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阜城县,住河北省张家口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姚家房派出所执行;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18日被取保候审,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姚家房派出所执行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7日22时许,被告人伊某某饮酒后驾驶车牌号为冀GR****的黑色长城牌小型普通客车载其朋友闫某某从张家口市桥东区姚家房村小学附近一家饭馆出发,向北行驶至南环姚家房路口500米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由医务人员对伊某某的血液进行提取,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送检的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58.57mg/100ml。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材料、身份证复印件及人员详细信息归案情况说明、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鉴定委托书、鉴定意见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闫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理化检验报告;

    5.视听资料: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及抽血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少龙

检察官助理:吕英杰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租住河北省张家口市**镇**村;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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