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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案)_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沂检一部刑诉〔2021〕123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3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山东省沂水县人,农民,住**镇**村**号。2020年10月27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1年1月28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9日13时38分许,被告人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沿**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路与**街交叉路口处时,与沿沂水县**街由南向北行驶的赵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赵某某、伊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事故责任分析,伊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经检验,伊某某静脉血中乙醇成分含量为135.7mg/100ml,系醉酒驾驶机动车。事发后双方达成赔偿协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书证;证人赵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玉亮

张昭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7399****)。

2、侦查卷宗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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