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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扎检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某某,男性,199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71998********,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务农,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家庭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扎鲁特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扎鲁特旗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扎鲁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相关法律制度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04月04日12时许,被告人伊某某自己在家中喝完酒后,无证驾驶其父亲图某某的无号牌农用四轮车从家驶出后,准备开往其姥姥家,在村内水泥路上行驶时被执勤民警示意停车,伊某某见状并未停车继续行驶,行驶至自家住宅东侧田地内时农用四轮车被撞坏停在了田地内,随即被执勤民警查获。

2020年04月08日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以通秉司鉴[2020]酒鉴字第****号鉴定意见书检验鉴定,伊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58.7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文书、被告人基本情况登记表及户籍信息、案件来源情况说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呼吸式酒精检结果、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

2.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当事人提取血样登记表及抽血照片;

4. 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伊某某拘役二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白斯琴高娃

2020年6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扎鲁特旗看守所

  2.证据材料卷宗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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