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曹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曹检一部刑诉〔2021〕7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曹某,公民身份号码372922198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曹某**镇**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0日被曹某公安局监视居住,2020年12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曹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曹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伊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7月18日16时许,被告人伊某某酒后无证驾驶丽阳牌电动三轮车,沿曹某常乐集镇北环路常庄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常庄村北处时,因逆向行驶,与对向由北向南王某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电动车驾驶人王某某、电动车乘车人冯某某受伤,两车损坏。曹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伊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医务人员依法抽取其静脉血液,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在送检的被告人伊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1.1mg/ml,已达醉酒驾驶标准。
被告人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与被害人王某某、冯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菏泽市公安局理化检验报告、山东交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鉴于被告人伊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曹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道军
检察官助理王黎
2021年1月7日
附件: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量刑建议理由说明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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