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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伊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20〕210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所在地山东省汶上县**镇**村**街**号,现住山东省汶上县**镇**花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犯交通肇事罪,于2008年1月10日被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1月29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2020年6月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7月2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20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6日、2020年6月20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1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1日5时许,被告人伊某某驾驶鲁******/鲁*****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220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行驶至菏泽市牡丹区**镇**庄十字路口处时,与自东向西步行横过道路的高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高某某当场死亡。经菏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牡丹区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伊某某承担该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告人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蔡某甲、蔡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伊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伊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致一人死亡,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伊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合惠

检察官助理秦辉余

2020年7月17日

附:1.被告人伊某某现取保于山东省汶上县**镇**小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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