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伊某某、吐某某滥伐林木案)_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伊宁垦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伊某某,男,197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74********,维吾尔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组,住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4日被第四师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19日经伊宁垦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20日被第四师森林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吐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21973********,维吾尔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乡**巷**号,住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乡**巷**号,因涉嫌滥伐林木罪,经第四师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第四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四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伊某某、吐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8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3月16日,因证据不足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6日补查重报;2020年5月1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于2020年5月30日因事实不清,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18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8月,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以800元的价格购买了第四师69团12连孙某某所有的49株杨树。二被告人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采伐。被告人吐某某负责将树装车摆放,并接送雇佣的工人上下班,二人将所伐林木全部卖给察布查尔县友谊木材厂,共获利2200元。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各分得1100元。

2.2018年8月,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以2500元的价格购买了第四师69团12连孙某某所有的6株杨树。二被告人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采伐。被告人吐某某负责将树装车摆放,并接送雇佣的工人上下班,后二人将所伐林木全部变卖共获利1600元,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各分得800元。

3. 2018年11月,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以5000元的价格购买了第四师69团11连李某某所有的49株杨树。二被告人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他人进行采伐,被告人吐某某负责将树装车摆放,并接送雇佣的工人上下班,后二人将所伐林木全部变卖给察布查尔县友谊木材厂,共获利2300元,被告人伊某某与被告人吐某某各分得1150元;

4. 2019年10月,被告人伊某某通过黄某甲(另案处理)购买了位于第四师69团11连洪某甲、黄某乙所有的567株杨树。2019年10月6日至10月8日,被告人伊某某在明知没有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以每天200元的价格雇佣黄某甲(另案处理)负责管理伐树现场,2019年10月13日,正在拉运被采伐的林木时被受害人的儿子洪某乙发现后案发。

2019年10月27日,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告人伊某某自2018年8月至2019年10月8日案发时雇佣他人砍伐的共计671株林木的立木蓄积为421.6091立方米;2020年1月9日,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2018年8月至11月,被告人吐某某参与砍伐的104株林木的立木蓄积共计59.6298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砍伐的杨树原木、油锯两把;2.书证:户籍证明、林地承包合同、林地权属证明等;3.证人骆某某、刘某某、黄某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洪某甲、孙某某、黄某乙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伊某某、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技术鉴定意见书;7. 伐木现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被告人指认现场笔录及照片、搜查笔录等;8.电子数据:被告人伊某某手机中提取的微信聊天记录、资金往来记录(光盘存储)。

本院认为,被告人伊某某、吐某某,未经许可滥伐他人所有的林木。被告人伊某某滥伐林木共计671株,立木蓄积为421.6091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吐某某滥伐林木104株,立木蓄积共计59.6298立方米,数量巨大。二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属坦白,可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伊宁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阿萨尔·阿吾鲁

检察官助理:古丽娜·吐因其

2020年7月7日

                                    

附:

1.被告人伊某某现羁押于第四师看守所,被告人吐某某被取保候审于新疆伊犁察布查尔县扎库齐牛录乡北门街东二巷28号;

2.案卷材料8册,光盘18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5.涉案林木四百一十四吨现扣押于察布查尔县友谊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翻斗车两辆、抓木机一辆现存放于69团11连大场;油锯两把、手机两部随案移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